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将审
议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海装”)100%股份、中船重工(武汉)凌久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久电
气”)10%少数股权、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双瑞”)44.64%
少数股权、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风电”)88.58%股
权、中船重工海为(新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为”)100%股权、
(以下单称或合称为“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相关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会议资料已提前提交公司独
立董事。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所有相关会议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实可行;将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将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控制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董事周辉、孙伟军、任芳德、顾远、任开江、赵宝华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严 臻 施东辉 刘响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