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科技: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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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
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吴证券”)作为四
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公司”或“股份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2022 年 1 月对尚
处于督导期内的华体科技进行了 2021 年度现场检查,现将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
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人员安排
     华体科技 2021 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小组主要由保荐代表人苏北、肖凤荣负
责,其他现场检查项目组成员为:罗秀容、孙骏可。
     其中,由苏北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由肖凤荣负责对现场检查工作进行复
核。
     (二)现场检查方案
场检查方案,采取如下方式以获取充分和恰当的现场检查资料和证据:
     (1)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听取公司主要负
责人的情况介绍;
     (2)查阅公司有关文件、制度、记录、资料、帐表、凭证,进行必要的记
录或复印,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后作为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件;
     (3)与负责公司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法律顾问沟通,获取会计
师事务所期间内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
为工作底稿附件;
     (4)检查或走访对上市公司损益影响重大的子公司;
     (5)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书面说明,并作为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件;
     (6)实地勘察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7)保荐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手段。
查的内容、涉及的检查范围、发现的问题及定性依据等,撰写初步现场检查意
见。
检查工作结束。
     (三)现场检查内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修订
各项规章制度。相关制度明确规定了决策层、经营层、管理层的权限、职责和
议事规则,从制度方面确保公司重大决策的合法、规范、真实、有效,有效地
提升了企业的法人治理水平。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均得到有效执行;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公司激励制度的履行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治理机制较为完善,运作基本规范,不存在重
大问题和失误,能够发挥有效作用。
制制度,主要有财务部基础管理制度、内控审计部基础管理制度、财务报告管
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采购外协管理制度、销售管
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和风
险管理制度等控制制度。公司定期对各项制度进行检查并修订,使之有效地贯
彻执行,对公司的经营起到了重要的监督、控制和指导作用。公司注重对各种
授权的监督管理,责、权、利挂钩,对下属子公司建立各项预算,并进行日常
控制和监督。公司内控审计部和审计委员会充分履行职责,能有效发挥作用。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符
合相关规定,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
率与效果;公司内部控制程序、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1)股东与股东大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召集、召
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符合法定程序,能够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和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
渠道。
  (2)董事与董事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董事人
选,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召集召开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重要及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与监事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监事人
选,监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
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召集召开监事会,监事对公司重大事
项、关联交易、财务状况、股权激励等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符合《股东大会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资料记录完整、保存安全;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
确认,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及时披露。
  (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制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需要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的具体
要求、信息披露的程序、信息披露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自发行上
市以来,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应予披露的重要事项,确保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证了投资者能够公正、公平、
公开的获取公共披露信息。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开、公正、公
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
披露的公告内容完整,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情形。信息披
露档案资料完整、保存安全。
     (三)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1)资产完整:公司的主要资产包括主营业务所需的完整的生产设备、土
地、厂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交通工具和知识产权,具有完整的配套设
施。上述资产产权清晰,完全独立于股东单位。
     (2)业务独立:公司具有完整的采购供应体系、完整的生产管理体系和独
立的销售运作体系,独立开展业务,不依赖于任何股东及关联方。
     (3)人员独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公司建有独立的人事及工资管理系统;公司还
制订了严格的人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做到了制度化。
     (4)机构独立:公司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公司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运作、管理
和考核机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均在公司领取报
酬。
     (5)财务独立
     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
度,财务人员与股东单位完全独立,不存在交叉任职情况。公司独立开设银行
账户,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
况。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具备完整、规范的产、供、销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和运
行机制,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股东单位完全分开,独立
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其他资源
等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5 号)批准, 华体科技
由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
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方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8.8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0,88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0,059.3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全部到
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XYZH/2020CDA50087”号
验资报告审验。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
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检查人员收集并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明细账、募投项目台账、银行
对账单以及大额资金支出原始记账凭证、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
相关资料,并针对具体问题,与财务人员进行进一步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按要求制定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制度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查阅了相关三会会议文件、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高
管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不存在重大未披露关联
交易;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对外投资等均依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等各相关制度履行
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了
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查阅了相关财务报告,并对公司高管进行问询,
了解 2021 年 1-9 月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公司近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合并数
据):
                                                         单位:元
      总资产         1,527,551,193.16     1,538,857,203.2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24,227,783.74       -75,925,391.56
  流量净额
     营业收入          444,734,295.49       522,049,038.6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下:
度延期,当季未确认收入,而该项目在 2020 年形成的收入又主要集中在 1-9
月,导致运行管理维护及其他业务同比减少-18,693.93 万元,虽然产品研发制
造业务受智慧路灯销售快速增长推动,收入同比增加 11,325.36 万元,但未能
全部覆盖运行管理维护及其他减少的收入,整体营业收入仍同比减少 7,731.47
万元,在综合毛利率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导致毛利同比减少 2,737.73 万元;
  公司部分应收工程款因客户审计结算未完成、付款审批流程滞后等原因,
未能及时回款,导致期末应收账款账龄延长(主要为 1-2 年账龄应收账款延长
至 2-3 年账龄)。虽然公司此类客户大多为政府部门或其下属的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主体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信用情况优良,无法收回的风险较低,但由于
公司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因此计提比例相应增加,进而导致公司信用减值损
失同比增加 2,286.54 万元。如后续公司在客户完成审计结算及付款审批流程
后,收回相应应收账款,则该部分信用减值损失将予以冲回。
尚未及时收到本年度政府贴息;此外,公司还对 2020 年发行的 20,880.00 万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提利息,上述因素共同导致财务费用同比增加 463.48 万
元。
  综上,虽然公司 2021 年 1-9 月业绩下滑,但主要系部分应收账款账龄延
长,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所致。虽然公司 2020 年 1-9 月净利润下降较多,
但公司资产水平及收入水平总体保持稳定,公司总体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
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提请公司进一步做好应收账款的
催收及管理工作,提高资产营运能力。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现场检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华体科技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的
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有明确的三会议事规则,运作规
范;能够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经营模式和发
展方向未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要行业政策及法规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二零二一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肖凤荣           苏   北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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