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经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同意公司在
名称使用“华润”字号,该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影响力,促进公司业务成
长。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事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
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变更公司名称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法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事
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以及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发布法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事项,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修改《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以及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发布法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事项,审议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修改《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章卫东
黄华生
赵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