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峰股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1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2]A0015号
致: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继
峰股份”)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
席继峰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继峰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继峰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了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继峰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继峰股份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宁波继峰汽
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述公告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程
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议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继峰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2日13:30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璎
珞河路17号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B栋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
义平先生主持。
  经查验,继峰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继峰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司
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继峰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继峰股份董事会。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665,876,076
股,占继峰股份股份总数的59.505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134人,
代表股份177,710,268股,占继峰股份股份总数的15.880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还有继峰股份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与见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继峰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重组补偿性对价约定期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177,579,268 股,反对 131,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2%,关联股东 Wing Sing International Co.,
Ltd.、宁波东证继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继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
   (2)《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 843,586,34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查验,继峰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继峰股份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继峰股
份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继峰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继峰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继峰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继峰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继峰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