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王琳、周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年 12 月 25 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下午 13:30 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
区万宏国际健之佳总部 14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蓝波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27,187,22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39.1038%。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658,833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15.3308%;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3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16,528,395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3.773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546,725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提名选举管云鸿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共计一项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
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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