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07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涉及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
接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下简称“惠州中院”)的电话告知,
已经被惠州中院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提供送达地址。经公司向惠州中院执行局要
求,执行局通过邮件形式向宜华健康提供了未加盖公章的判决电子版本。截止本
公告披露日,除驳回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外,公司未收到任何法院送达的
该案相关材料,无法依据有效的材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惠州中院提供的案号为(2019)粤 13 民初 241 号《民事判决书》
(无法
院公章)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惠阳国资办”)与
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麦科特集团精密有限公司、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
粤 13 民初 241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通过缺席审理认定被告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对惠阳国资办主张的借款本息在 4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公司经向惠州中院执行局了解,惠阳国资办申请执行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
麦科特集团精密有限公司、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 12 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惠州中院于 2021 年 9 月 1 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 13 执 564
号。执行中,惠州中院以自行查询“得知”
(2019)粤 13 民初 241 号民事判决中
确定的被告“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现名称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为由,径行将宜华健康作为被执行人。
后经宜华健康与惠州中院联系,被告知惠州中院在该案审判期间始终不清楚
该案“被告四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等主体信息已于 2007 年发生变
更。
公司随后向惠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不得执行宜华健康。2021 年 12 月
议请求。
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属于错误裁判并严重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且以该错误
裁判作为执行依据引发了对公司的错误执行,导致公司的合法权益面临被侵害的
紧迫危险。因此,公司于 2021 年 9 月通过惠州中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
再审申请,至今未予立案。现公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
条及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向惠州中院申请再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被执行导致银行冻结的基本情况
在上述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公司组织财务人员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情况进
行自查及向银行函询,经梳理,执行案号为(2021)粤 13 执 564 号的银行账户
冻结情况如下:
账户余额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账户性质
(元)
宜华健 渤海银行深圳车公庙支
康 行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上述案件在审理程序中存在诉讼当事人主体审查严重失当、送达
程序违法等情形,侵害了宜华健康的合法权益,且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驳回执
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外,公司尚未能取得与该案有关的任何合法有效资料。
公司准备向惠州中院申请再审,纠正法院错误判决,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累计余额为 4,792.59 元,冻结余额较小,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0.0001%,均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未对公司日常经
营和管理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仍在持续开展,未构成《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六)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所述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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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