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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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中审议的
《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升支行申请 65,000 万元综合
授信,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为公司就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总额不超过 65,000 万
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三年,公司向长沙水业集团提供不超过 65,000 万元的同
金额、同期限连带责任反担保,公司每年向担保方长沙水业集团支付的担保费率
为:流动贷款年担保费率为 1%,其他类产品的年担保费率以产品费率的 50%为
基准,按照具体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 30%-50%。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一、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
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及审
计工作的需要,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公司拟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理由恰当。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予以
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崔松鹤、宋东升、章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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