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泰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
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参考依据,经各方协商
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深圳市鹏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深圳鹏赫”)的股权,深圳鹏赫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对深圳鹏赫的债权亦将被动形成对外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事
项实质为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深圳鹏赫已出
具《承诺函》
,承诺对本次被动形成财务资助按还款计划进行偿还。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
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事
项。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苏 灵) (易 铭) (田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