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
定,对公司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徐 海 瑛 女 士 提 名 ,并 经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审
核 ,董 事 会 审 议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以上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聘任林国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公司新聘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新聘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查,董事会审议,其依据是公司九届十次董事会通过的《哈药股份经
营者年薪方案》
,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以上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广成、卢卫红、娄爱东、李兆华
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