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
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系因实
际认购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少于本次激励计划
原确定的激励对象,以及个别激励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少于本次
激励计划原确定的授予数量,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权
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审议《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成就。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
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11 日为授予日,按每股
性股票 916.15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东立) (常 明) (徐建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