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机构”、“华泰联合证
券”)作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盛虹”、“公司”、“上
市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东方盛虹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核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江苏东方
盛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55 号)核准,
东方盛虹向包括盛虹(苏州)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 1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805,810,644 股。上述新增股份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4,029,053,222 股增加至 4,834,863,866 股。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股数(股)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 股数(股) 限售期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
养老金产品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定增优选 36 号资
产管理产品
合计 805,810,644
二、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债券代码“127030”),并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期
限 6 年。“盛虹转债”自 2021 年 9 月 27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因部分“盛虹转债”转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除上述事项外,自公司非公开发行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的事项。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盛虹(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盛虹(苏州)
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如下:
承诺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类型
股份限 本次发行对象中盛虹(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所认购的
至 正常履行
售承诺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间严格履行
了上述承诺。
四、股东继续履行不减持承诺的说明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
尔邦”)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重组已完成标
的资产过户,正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等工作。在本次重组中,盛虹(苏州)集团
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承诺 履行情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类型 况
本公司/本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 自本次重组复牌
股份减 正常履
毕期间,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无减持上市 之日起至实施完
持承诺 行
公司股份的计划。 毕期间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起 18 个月内
不得转让,但向本公司之实际控制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主
待 本 次
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
重 组 完
成,新增
股份减 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对方取得上市公
股 份 上
持承诺 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 司股票之日起 18
市 日 起
本人基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 个月内
开 始 履
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锁定
行承诺
承诺。
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
符,将根据相关监管意见相应调整。
五、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该
股东违规担保等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六、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可上市流
冻结的
序 持有限售股数 本次可上市流 通股数占公司
股东名称 股份数
号 量(股) 通股数(股) 总股本的比例
量(股)
(%)
司
合计 334,821,428 334,821,428 6.93% 0
七、本次解除限售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解除限售后
项目 变动数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3,103,046,968 64.18% -334,821,428 2,768,225,540 57.25%
二、无限售流通
股
三、总股本 4,834,960,195 100.00% - 4,834,960,195 100.00%
八、持续督导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严格
履行了非公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
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持续督导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申请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姜海洋 李永伟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