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
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关于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对该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
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嘉华尼龙提供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智能化
年产12万吨高性能环保锦纶纤维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保障募投
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同时,嘉华尼龙已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可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独立
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容及
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44,212.23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38.58万元。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短期(12 个月以
内)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不超过 6,000 万元
(含 6,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王瑞 宋夏云 蔡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