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万联证券”)作为浙江华
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统股份”)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
构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统股份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降低生产用电成本及业务发展需要,华统股份控股子公司义乌华昇牧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昇牧业”)和正康(义乌)猪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
康猪业”)拟分别与公司参股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华新能源”)签订《综合智慧能源项目能源合同协议书》,华昇牧业和正
康猪业拟免费提供建筑物屋顶给国华新能源建设及运营光伏发电项目使用,项目
所发电能在运营期限内以当地电网同时段电价的九二折价格优先出售给华昇牧
业和正康猪业使用,剩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经预计华昇牧业和正康猪业本次合
作的养殖场2022年度将向国华新能源关联采购用电量合计600万元(具体金额以
实际结算为准)。
(二)预计本次发生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关联交 预计 2022 年 2022 年初至今
关联人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类别 易内容 度发生金额 已发生金额
采购方免费提供建筑屋顶及附属设
国华新能 采购 备占地用于国华新能源建设及运营
日常采购 光伏发电项目,国华新能源给予华 600.00 0.00
源 电力 昇牧业和正康猪业按当地电网同时
段电价的九二折的采购价
(三)2021年度公司未与国华新能源发生采购电力的关联交易事宜。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介绍
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7EDW1W91
法定代表人:曾庆波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
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
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
(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小区 12 号楼二楼(自主申报)
成立日期:2021 年 12 月 13 日
营业期限:2021 年 12 月 13 日至长期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状况:国华新能源设立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尚无财务报表数据。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国家电投集团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
其51%的股权。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国华新能源系公司参股公司,因公司副董事长朱凯及公司董事朱俭勇之子朱
镇霖在国华新能源担任董事职务,从而与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国华新能源系由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是双方
合作开展综合智慧新能源项目的平台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是
国家电投在浙江区域的分支机构,是浙江省第一家“零碳”能源企业,主要负责
浙江省及周边省份清洁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具有丰富的新能源项目建
设及运营经验,而国华新能源系由国家电投集团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经
营及管理。因此我们认为国华新能源具备相应履约能力。经查询国华新能源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甲方:正康(义乌)猪业有限公司、义乌华昇牧业有限公司(屋顶业主)
乙方: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开发运营商)
(一)项目名称、内容和目标
甲方向乙方出租建筑物的屋顶用于建设、运营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运营期限 25 年(自项目并网验收之日起算),项目所发电能由甲方优先使
用,剩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甲方承诺在本协议运营期限内的全部用电 100%优
先使用本项目所发电能。(其中正康猪业生猪养殖场屋顶面积 31582 平方米,项
目预计总容量 3.92MWP;华昇牧业两处生猪养殖场屋顶面积分别为 31582 平方
米和 34256 平方米,项目预计总容量 8.56MWP)。
(二)商业模式
乙方负责项目全部投资,拥有项目所有权。电能的相关补贴收益归属权根
据政策文件规定确定,如无规定归乙方所有。甲方的实际用电量以光伏电站出口
国网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电费计费标准按甲方当地电网同时段缴纳的电
价的九二折,按月结算。甲方同意乙方免费使用屋顶和附属设备占地。本协议合
作期为 20 年,到期后自动续期至运营期届满,以保证项目运营。
(三)权利与义务
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承诺对提供的项目场地的基础建筑物拥有完整的、排他
的所有权,项目场地不存在任何其它影响乙方使用的第三方租赁权、其它优先权
利。如因甲方不具备项目设施农用地批函等,违反上述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甲方承诺在项目并网验收后 5 年内不得对屋顶进行翻新修理改造。若甲方于
项目并网验收之日起 10 年内翻修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电站的,相关拆
装费用由甲方承担;10 年外的,相关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一次。项目运营期限
自屋顶翻修造成项目停电之日起中断计算,待项目完全重装并发电之日起恢复计
算。翻修的时间不超过半年,因甲方原因造成翻修时间超过半年的,甲方应按当
地同时段甲方电网用电电价向乙方补偿发电量损失。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因安装光伏系统所造成的甲方建筑物结构的加固等相
关费用及安全施工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维
过程中,若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屋顶造成损害的,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若
乙方共用甲方配电设施,甲方应免费提供乙方 25 年的使用权。
因乙方原因,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乙
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产生
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故障、损坏,乙
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四)违约责任
如甲方拆除建筑物屋顶的,或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建筑物屋顶的,或怠
于修复厂区主体结构及屋顶,或者因甲方其它原因使得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
方应按剩余未履行合同期限所占比例折价赔偿乙方已投入的所有直接损失、拆除
电站相关费用。发生前述情况,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有权立即取回
项目资产。如甲方逾期支付电费的,每天按照当期应付额的 0.3%支付滞纳金。
本项目运营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屋顶附着房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
主体,房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主体对乙方提出的任何权利要求,应由甲方予以
承担,所造成的乙方损失,应由甲方予以赔偿。
如合同生效后,因非双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获得备案或因某种原因导致项目获
取备案后无法正常开工,或虽开工但未建成,或虽建成但不能并网发电等情形,
即最终项目无法进行,则双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项目如已开工但
未建成,则甲方屋面的修复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项目合同期满时终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昇牧业和正康猪业与国华新能源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预计在今后的经营中,相关日
常关联交易还会持续。华昇牧业和正康猪业通过免费提供闲置建筑屋顶给予国华
新能源建设及运营光伏发电项目,同时享受其优先且折扣后的售电服务,交易定
价公允、合理、互利,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能耗指标、降低用电成本,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也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同时,若本次合作最终能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生态环保和经济效益,也可以为
参股子公司国华新能源未来进一步开展综合智慧新能源项目起到良好的示范和
推广作用。
五、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售电服
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朱俭勇、朱俭军、朱根喜、朱凯回避表决,其
余4位非关联董事均投了同意票。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面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审议的控股子
公司义乌华昇牧业有限公司和正康(义乌)猪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
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系正常经营往来,属于正常商业化交易
行为,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互利,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不会对相关关联方形成依
赖。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公司国家电投集团
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同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昇牧业和
正康猪业与国华新能源本次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及付
款条件遵循公允、互利、合理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也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售电服
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昇牧业和正康猪业本次与国华新能
源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合理、互利、公允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
利影响,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
新能源有限公司采购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
了明确同意意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辉 吕宵楠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