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160,655,150.86 元,其内
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该
事项符合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的安排,且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要求;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160,655,150.86 元。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
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
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及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 10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以
及将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以及将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
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事项,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此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陈骏德: 虞熙春: 梁赤: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