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公司拟对参股公司天津联博基
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博基业”)提供 5.34 亿、5
年期借款,用于推动“天津联想科技小镇”项目落地实施。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本次关联
交易主要是为了加快推进公司“天津联想科技小镇”项目合作进
展,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进行的。联博基业
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其另外两家股东分别为合肥思同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思同”
)、天津博施信息科技合伙企业(以
下简称“天津博施”)。间接持有合肥思同 100%股权的联想(北
京)有限公司已按比例以同等条件为联博基业提供财务资助,天
津博施按照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为联博基业提供股东借款,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
规定。鉴于公司在联博基业经营上做出的人员管控安排,本次为
联博基业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
本次关联交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定价依
据公平、合理,符合市场情况,不存在利益转移,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本
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
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参股公司联博基业提供财务资助的关
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严建伟
于海生
张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