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基建: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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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公司拟对参股公司天津联博基
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博基业”)提供 5.34 亿、5
年期借款,用于推动“天津联想科技小镇”项目落地实施。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本次关联
交易主要是为了加快推进公司“天津联想科技小镇”项目合作进
展,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进行的。联博基业
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其另外两家股东分别为合肥思同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思同”
             )、天津博施信息科技合伙企业(以
下简称“天津博施”)。间接持有合肥思同 100%股权的联想(北
京)有限公司已按比例以同等条件为联博基业提供财务资助,天
津博施按照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为联博基业提供股东借款,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
规定。鉴于公司在联博基业经营上做出的人员管控安排,本次为
联博基业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
 本次关联交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定价依
据公平、合理,符合市场情况,不存在利益转移,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本
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
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参股公司联博基业提供财务资助的关
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严建伟
             于海生
             张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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