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基建: 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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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5   证券简称:天保基建   公告编号:2022-02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推动公司产业投资业务发展,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与合肥思同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合肥思同”)、天津博施信息科技合伙企业(以下
简称“天津博施”)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共同签署合作协议,三
方拟以共同出资设立平台公司的方式合作开发“天津联想科技小
镇”项目。该事项经公司第八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关
于联想项目合作的进展公告暨对外投资公告》。
  鉴于平台公司天津联博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博基业”)已完成设立,为支持联博基业经营发展,推动“天
津联想科技小镇”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按所持股权比例向联
博基业提供 5.34 亿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5 年;在借款期限的
前两年内,分期放款;借款利息采用分段计息方式:从每笔借款
进入联博基业账户之日起至第 2 年届满,每笔借款适用年利率
届满之日止,每笔借款适用年利率 7%;资金来源为公司控股股
东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为“天津联想科技小镇”项目提供的股
东借款。
  联博基业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以同等条件为联博基业提
供财务资助(合肥思同为联博基业提供的财务资助由间接持有合
肥思同 100%股权的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代为提供),本次财
务资助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中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董事、总经理侯海兴先生同时担任联博基业的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联博基业为公司关
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 1 票回避、6 票同意、
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侯海兴先生回避表决。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已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盈大厦 318 房间(纳百川(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 314
号)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
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         股权比例
合肥思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800 万元       39%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6600 万元       33%
天津博施信息科技合伙企业            5600 万元   28%
  联博基业由三方股东共同控制,无实际控制人。
  (二)财务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联博基业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总资产 2.80 亿元,总负债 2.81 亿元,净资产-0.01 亿
元;2021 年度联博基业营业收入 0 元,净利润-0.01 亿元。
  (三)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总经理侯海兴先生同时担任联博基业的董事,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第(四)项关于关联法人的规定。
  (四)联博基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乔松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1 年 11 月 30 日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习友路以东,观海路
以北依澜雅居 10#楼二层 201 室
  注册资本:7800 万元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电
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光通信设备销
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股权结构: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北京公
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联峰志远计算机销售有限公司持有合肥思
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联想集团有限公
司。
  公司与合肥思同不存在关联关系。
  合肥思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1 年 11 月 30 日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合伙人:刘宇成、顾心前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瑞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胡道瑞)
  主营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电
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天津博施不存在关联关系。
  天津博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与联博基业(以下简称“乙方”)
签署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贷款用于上述用途以外的其
他任何用途
收到首次提款资金之日起五年届满
  自乙方收到首次提款资金之日起两年内,乙方可以分期提
款。双方以相关银行汇款的支付凭证作为债权债务证明。
  在每次提款之前,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提款通知,列明要
求提款的金额以及相关依据,并出具不可撤销借款提款书。甲方
应在收到乙方的提款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书面提款通知中
列明的金额向乙方发放借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累计净提款
额(累计提款额和累计还款额之差)不得超过本协议项下借款的
本金金额。
  借款的利息采用分段计息方式。
  从每笔提款进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至第 2 年届满,每笔提款所
适用的年利率为 10%。
  从每笔提款进入乙方账户之日的第 3 年起至本协议所约定
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每笔提款所适用的年利率为 7%。
  借款项下每笔提款的利息从该笔提款进入乙方账户之日起
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日利率 = 年利率 /360;按
半年结息,结息日为每自然年的 6 月 18 日和 12 月 18 日(遇休
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需提前,但在借款期限届满时为借款期限届满
之日,在借款提前偿还时为借款提前偿还之日),乙方应将利息
及本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本协议约定偿还或支付该借款本金或利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就
逾期部分,按照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10%;对于按年利率 7%
计算利息的借款,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或支付该借款本金
或利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就逾期部分,按照原借款利率基础上
加收 30%。对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
计收复利。
  乙方有权经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后提前偿还全部
或部分借款项下的本金以及相应的累计应付利息。乙方无需就任
何提前还款向甲方支付任何提前还款费用。
  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无需催告即有
权单方面通知乙方宣布本协议项下的借款额度全部终止使用,并
宣布已发放的借款全部立即到期,要求乙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
支付相应利息:
以逃避债务;
  五、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被资助对象联博基业的另外两家股东分
别为合肥思同、天津博施。经三方股东协商一致,间接持有合肥
思同 100%股权的联想北京公司已按合肥思同持有联博基业的股
权比例以同等条件为联博基业提供财务资助,与联博基业签署了
本金金额为 6.22 亿元的借款协议。另一股东天津博施按照持股
比例以同等条件为联博基业提供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无
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
  公司派出一名财务经理以加强对联博基业日常经营的监督
管理,积极跟踪联博基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进展,控
制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总经理侯海兴先生
同时担任联博基业的董事,在联博基业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方
面给予指导、监督意见。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整体可控。
  六、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联博基业经营发展,在不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
下,公司为联博基业提供财务资助,解决其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
求,将有助于“天津联想科技小镇”项目的顺利实施。联博基业
处于新设发展阶段,不具备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能
力;联博基业的另外两家股东按出资比例以同等条件为联博基业
提供财务资助(合肥思同的财务资助由联想北京公司代为提供),
公司董事侯海兴先生担任联博基业董事,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风险
可控。公司将结合控股股东借款的到位情况、公司实际资金情况
及联博基业运营情况,实施财务资助,并持续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七、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借款利率依据公司
控股股东为该项目向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成本为基础,经双方协
商确定,定价依据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为联博基业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
营的情况下进行的,主要是为了加快推进公司“天津联想科技小
镇”项目合作进展,满足项目实施运作的资金需求。本次财务资
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发生关联交
易。
  十、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除上述对外财务资助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本次财务资助提供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 5.34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92%。
  十一、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本次关联
交易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发
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本次关联
交易主要是为了加快推进公司“天津联想科技小镇”项目合作进
展,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进行的。联博基业
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其另外两家股东为合肥思同、天津博施。间
接持有合肥思同 100%股权的联想北京公司已按比例以同等条件
为联博基业提供财务资助,天津博施按照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为
联博基业提供股东借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在联博基业经营上
做出的人员管控安排,本次为联博基业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
控。
  本次关联交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定价依
据公平、合理,符合市场情况,不存在利益转移,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本
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
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参股公司联博基业提供财务资助的关
联交易事项。
  十二、备查文件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联博基业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之借款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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