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 2022-002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二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00,348,000 元
? 对公司的影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经审查后
终审裁定,驳回天津临港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临港国贸”)的上
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近日,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
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收到了湖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鄂民终 1250 号】,现将情况
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概述
天津临港国贸于 2019 年 10 月以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长江国
际。(1)判令长江国际向天津临港国贸交付乙二醇 23500 吨;(2)如长江国际
无法交付,则判令长江国际向天津临港国贸赔偿因其保管不善给天津临港国贸造
成的经济损失 100,348,000 元;(3)判令长江国际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并申请
冻结长江国际相关财产。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后,出具了案号为【(2019)鄂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2021 年 8 月 26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临
二、本案上诉和二审裁定情况
因不服武汉海事法院的一审裁定,天津临港国贸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诉。湖北
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作出终审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
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