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公
司本次向银行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
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授
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全资
孙公司2022年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追加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公
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追加担保额度相关
事项。
三、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鉴于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结合公司资金管
理模式要求和日常业务需要,为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减少汇兑损失,降低财务费
用,公司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内
部已建立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亚东(签字)
樊德珠(签字)
潘磊(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