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维尔: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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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
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
及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对影响公司
战略目标和业绩达成的核心人员进行激励,经过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对公司
础上增加董事,《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以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修订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相关规定的情形,程序合法、合规。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以及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周   宁      樊尚春          徐阳光
 签   字: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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