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与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署 EPC 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独立性产生
不利影响,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署 EPC 总承包合同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