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署EPC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了公开招标程序,定价公允
合理。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和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控股股东提名第五届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已审阅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洪浩先生的个人简历等
基本情况。洪浩先生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
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
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
况。
因此,我们同意洪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担任第五届董事会战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