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
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是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
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其
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结果相符,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关联方在建项目部分已建设施生产经营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天种使用广州金农现代在建的
部分养殖厂房、生产设施及相关附属物来发展生猪养殖业务,有利于进一步优化
公司战略布局,快速扩大公司在广东地区的生猪养殖规模,提升公司养殖实力。
本次交易公平、公正,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本次报告已经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卢 锐 徐 勇 王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