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的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与上海鹏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暨
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避免发生
同业竞争问题。同时,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我们同意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届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泽民、江百灵、王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