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高食品: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2-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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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广东 广州
  二〇二二年一月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的投资活动,也包括委托贷款、
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以寻求短期差价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三)对现有企业的增资扩股;
  (四)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五)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是指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
交所”
  )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
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遵循合法、
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大会、董事会
或董事长审议。
  第七条 公司从事其他对外投资,虽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但
该等对外投资事项与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的,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 12 个月
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
投资的决策程序。
  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公司股权等资产,且拟对外
投资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
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十条 公司对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
素: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
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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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
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
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应由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董事长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
策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
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
投资等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重大投资专门预审机构,负责统
筹、协调和组织投资事项的分析和研究,并形成对外投资预案递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当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投资项
目的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
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
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
款手续。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
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
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定期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中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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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
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和/
或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子公司的运营决策。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
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
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条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如控股子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根据公司章程对对外投资事项的权限划分,按对外投资
的规模分别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由控股子公司按其公
司章程规定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
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
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进行风险投资,确需进行风险投资的,只能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需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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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自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拟定合理转让价格,依法需要或公司认
为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
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
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
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
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
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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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
程序。
 (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
 (五)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
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序,
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有
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二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
致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开展调查,并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一)未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
为等。
 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职造成公司投资损失
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
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对外
投资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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