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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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吴楠律师(以下简称承办
律师)担任东方能源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
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
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关于公司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
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编号:2021-056,详见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定于 2022 年 1 月
法律意见书
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号,东方能源 1005 会议室召开。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
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等方式;登记地点为石
家庄市建华南大街 161 号,国家电投集团东方能源公司资本部;登记时间:2022 年 1
月 9 日上午 8:30 — 12:00 ,下午 13:30 - 17:30(信函以收到邮戳日为准)。截
至 2022 年 1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该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股凭
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数 4,236,937,92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78.703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1人,共代理
代表股份1,301,002,5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166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 3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没有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具体如下:
议案详细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资
本控股利用临时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公告》《关于调整与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燃
料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金额的公告》等相关文件。
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承
办律师进行了视频见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东方能源提供认证结果、投票结果信息。大会表
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其中关联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已经回避。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