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持股计划的情形。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
平,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
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