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股票代码:60122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风险提示
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
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
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意投资风险。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
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
人数不超过 103 人,其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10
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93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
配比例进行调整。
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股股票,股票总数为 21,956,999 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7%。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
份。
司股份回购均价 4.58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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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
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40%、30%、
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
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持股计划存
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
等服务。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
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
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求。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目 录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林洋能源、本公司、公司 指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
指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计划、本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指
持股计划草案、本计划草案 (草案)》
持有人 指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理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林洋能源
标的股票 指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
《披露指引》 指
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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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总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导意见》、
《披
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
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司
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坚定发展信心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更好地促进
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共享机制
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
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
报。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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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当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四)完善激励体系
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
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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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指
导意见》、《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
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
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与对象
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
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人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份数上限为 12,076.35 万份。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
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
弃相应的认购权利。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所获份额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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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持有份额 占本员工持股计 对应股票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份) 划总份额比例 (万股)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93 人) 8,041.00 66.58% 1,462.00
合计(103 人) 12,076.35 100.00% 2,195.6999
注:1、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名单及认购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
若参加对象未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份额的
认购权利。董事会可以:(1)调整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及实际过户至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标的股票数量;或(2)不调整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而将该部分权益份
额直接授予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如暂未有其他适合的授予对象的,则可将
该部分权益份额留作预留份额,由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代为持有,并授权管
理委员会在有效期内授予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实际授予前,陆永华先生不
享有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权益)。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
导意见》《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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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或借贷等
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2,076.35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00 元。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
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
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参与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未按缴款时间足额缴款的,自动丧失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权利。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29 日和 2018 年 8 月 15 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并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披
露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
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2019 年 2 月 14 日,公司完成回购,已
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21,956,999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07%,回购最
高价格 5.56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 4.24 元/股,回购均价 4.58 元/股,使用资金总
额 10,048.41 万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 21,956,999 股,约占本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7%。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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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
的股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及定价依据
(一)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 5.50 元/股,该价格高于公司股
份回购均价 4.58 元/股。
(二)定价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
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有效调动公司员
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
司核心竞争能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
长远发展,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
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核心员工的激励,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
极性,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在参考了相关规定政策、公司经营情况以及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同时
兼顾本员工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人员合理的激励作用的目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账户股票的价格确定为 5.50 元/股。从激励性的角
度来看,该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且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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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
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
转出且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员工
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
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
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的标的
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 12 个
月后开始分三期解锁,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40%。
第二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第三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行终止。锁定期满后,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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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自行出售所
购买的标的股票。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
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
对应股票相同。
(三)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要求为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绩效考核
持有人的权益将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后,依据 2022 年至 2024 年度的持有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将员工持股计划
专用专户中的相应权益分配至持有人。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的绩效考
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对应不同的解锁系数,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A B C D
解锁系数 100% 90% 80% 0%
个人当期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目标解锁数量 × 解锁系数。
若持有人绩效考核为 D,则该年度该持有人持有份额中应解锁部分不得解锁,
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年化 6%的利息之
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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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持有人绩效考核为 B 或者 C,则该年度该持有人实际解锁股票权益数量
小于目标解锁数量,剩余超出部分的标的股票权益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年化 6%的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
人,剩余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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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通过公司自行管理方式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内
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
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
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
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等。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
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的组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在认购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
持有人。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
部管理权力机构。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
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
自行承担。
(二)持有人会议的审议事项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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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
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管理委员会应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书面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
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
少应包括上述第 1 项、第 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
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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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
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
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
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含)份
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持有份额总数及占全体持有人所持有份额总数的
比例;
(3)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
(4)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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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
知情权和表决权。
向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
会提交。
二、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的设立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
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
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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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四)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户和资金账户、决定股票买卖或非交易过户、领取股票分红等事项);
工持股计划资产对应的股东权利,行使股东权利前应征询持有人会议的意见,
并遵照其意见执行;
服务,并负责与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同(若有);
益的兑现安排;
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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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持有人的相关事宜;
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 日
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 3 个自然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出等方式,全体管
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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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口头方式通知至
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的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对每一事项明确同意、反对的意见,或明
确如未做具体指示,代理人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
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其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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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表决权,持有人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
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按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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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
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
宜作出决定;
(六)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七)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八)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
作出相应调整;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
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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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
(二)现金及产生的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
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一)存续期内,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则、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
益不得用于抵押、质押、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
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处
置办法如下:
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子公司内任职
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若为升职或平级调动,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若为降职调动,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并收回持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价格为出资金额加
上年化 6%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将收回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
的其他员工,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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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正常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且授权管理委
员会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
用关系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持有人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
聘用关系的,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
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价格为出资金额加上年化 6%
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将收回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
的其他员工,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持有人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持有人因工身故,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持有人身
故前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非因工身故,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
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价格为出资
金额加上年化 6%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将收回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
的其他员工,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持有人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合同等而离职,由管理委员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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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员工持
股计划权益,收回价格为出资金额加上年化 6%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将收回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
的其他员工,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1)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2)持有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持有人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持有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
(5)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负面异动情况。
持有人出现上述负面异动情形,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
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价格
为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
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将收回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
的其他员工,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四)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六)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
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待员工持股计划各
批次份额对应的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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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
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若存在未分配权益份额,则出售未
分配权益份额(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份)所获
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
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不展期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
委员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
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未全部
出售,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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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持有人会议未作出有效的延长存续期
的决议的,则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
性资金且清算、分配完毕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除前述自动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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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
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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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
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
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
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
本公积。
假设本员工持股计划于 2022 年 2 月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21,956,999 股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锁定期满,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公司股票,以 2022
年 1 月 10 日收盘数据(10.78 元/股)预测算,公司应确认总费用预计为 11,593.30
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锁比例分摊,则费用摊销情况测算
如下:
股票数量 摊销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费用的
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员工持股计划
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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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董事会关于草案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
说明、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
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员工持股计划涉
及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
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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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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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
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若持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将保持独立管理,各期员工持股
计划之间独立核算,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其他员工持股计划之间将不存在关联关
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度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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