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
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中伟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3184 号)同意注册,中伟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6,970,000
股,并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
前总股本 512,68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569,650,000
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完成向 22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6,023,053 股,新增
股份的登记手续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完毕,并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095,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09%,本次申请解除股
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1 户。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上海菁茂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之上市公告书》,公司战略配售股东上海菁茂投资有限公
司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上市后,其中50%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另外50%股
份限售期为24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无其他追加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
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
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剩余限售股
限售股类型 股东名称
总数 数量 份数量
首次公开发行战 上海菁茂投资有限公
略配售股份 司
注:上海菁茂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配
售限售股份 5,697,000 股,其中 1,752,600 股限售股已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上市流通,另有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减- 数量(股) 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454,610,453 75.0587% -1,095,900 453,514,553 74.8778%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减- 数量(股) 比例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51,062,600 24.9413% +1,095,900 152,158,500 25.1222%
总股本 605,673,053 100.000% - 605,673,053 100.0000%
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
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要求;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
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董瑞超 贾光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