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石药集团新诺
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已于会前获悉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进行了事前审议,
现发表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项符合市场经营规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
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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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一民 耿立校 郭顺星
日期: 202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