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终
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两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因公司未完成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2021 年业绩考核目标以及部分激励对象职
务变动、离职等原因,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
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受新冠疫情反复的影响,国内经济发展面临需求
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客车行业需求恢复仍存在
不确定性,继续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
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本次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
实质性的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
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