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021 号
致: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 15 号三楼
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聘任,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香港·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合肥·昆明
Beijing·Shanghai·Shenzhen·Chengdu·Hongkong·Hangzhou
Xi’an·Haikou·Suzhou·Guangzhou·Hefei·Kunming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
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 15
号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虢晓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0 日 9:15-15:00 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9,36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4992%,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9,23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4331%。
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39,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9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9,3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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