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04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4,215,912 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2022 年 1 月 14 日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禾味业”或“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公司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0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案》
股票数量为 4,215,912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798,782,158 股的 0.53%。其中,
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9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4,089,092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798,782,158 股的 0.51%。预留
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126,82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798,782,158 股的 0.02%。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草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草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公告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没有新增激励对象,因此无需补充公示。2017 年 10 月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完成了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32,598.52 万股变更为 32,594.52
万股。
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48 万股限
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
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结果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18 年 10 月 19 日。本次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 25.48 万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32,594.52 万股增加至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7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事宜,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
计为 177.156 万股;同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40,000 股,回购价格为 9.17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会均发表同意意见。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 326,202,714 股变更为 326,162,714 股。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意见。2019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 103,600 股。
由 465,785,258 股变更为 465,681,658 股。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
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同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
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
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8,224 股。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
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
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
明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
记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首次授
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已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
记日为 2018 年 10 月 19 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说明
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激励对象泄露内幕
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1,693,273,982.03 元,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 以 2016 年营业收入 770,860,990.83 元为基数,
①以公司 2016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
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119.66%,达到了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或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 本激励计划所设业绩指标考核要求。
②以公司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公司
三个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
算依据。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
修订稿)》,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解除限售的 99 名激励对象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的 3 名激励对象的上一年
度考核结果均为良好以上,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N) 100% 60% 0 本次个人解除限售比例均为 1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
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其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达成,满足《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
公司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0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4,215,912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798,782,158 股的 0.53%。其中,
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9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4,089,092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798,782,158 股的 0.51%。预留
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126,82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798,782,158 股的 0.02%。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
量情况
获授的限制 已解除限售的 可解除限售 首次授予部分剩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余未解除限售的
(万股) 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股份数量(万股)
刘德华 董事/副总裁 40.3603 28.2522 12.1081 0
何天奎 董事/财务总监 36.0561 25.2393 10.8168 0
董事会秘书/总
吕科霖 47.04 32.928 14.112 0
裁办主任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96 人)
合计(99 人) 1363.0306 954.1214 408.9092 0
注:1、以上股份数额系因公司实施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而调整后的数量。
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
量情况
获授的限制 已解除限售的限 可解除限售 预留授予部分剩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余未解除限售的
(万股) 数量(万股) 数量(万股) 股份数量(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骨干(3 人)
注:1、以上股份数额系因公司实施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而调整后的数量。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将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变化时,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无限售条件股份(股) 794,566,246 +4,215,912 798,782,158
有限售条件股份(股) 4,215,912 -4,215,912 0
总计(股) 798,782,158 0 798,782,158
注:上述股本数据为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股本数据。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
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
本次解除限售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