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际股份: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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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59     股票简称:天际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6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汕头市天际有
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吴锡盾、池锦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关于对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吴锡盾、池锦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16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披露不及时
  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天际)作为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际股份)控股股东,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向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所持天际股份股票 2600 万股,占天际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 6.47%,但汕头
天际迟至 2021 年 10 月 15 日才将上述股票质押情况告知天际股份董事会,导致
天际股份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才公告披露该股票质押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实控人未将相关股权变动信息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
  天际股份第三大股东星嘉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香港,吴锡盾、池锦华夫
妇各持有 50%股权,以下简称星嘉国际)持有天际股份 3014.89 万股,占比 7.5%。
池锦华未将上述两次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天际股份,未按规定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
告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
条、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二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三条等相
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条)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汕头天际、吴
锡盾、池锦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
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股票质押和股权转让行为,依法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汕头天际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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