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金公司”)作为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和工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征和
工业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10 号)核准,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45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
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7
号)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6,13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8,175 万股。首发
后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6,13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8%;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2,04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2%。目前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数量为 6,130 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上市之日以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承诺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自征和工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征和工业的股份,也不由征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的相
和工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关承诺
(2)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
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
给征和工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自征和工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征和工业的股份(如有),
也不由征和工业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通过青岛
金硕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或青岛金果股权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征和工业股份
与前述持股平台所承诺的锁定期限一致。
陈立鹏、相华、牟家海、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的相
(2)征和工业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徐大志 关承诺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1)自征和工业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征和工业的股份,也不由征
关 于 股 份 锁 定 的相
任增胜、付振明 和工业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通过青岛金硕股权
关承诺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征和工业股份
与前述持股平台所承诺的锁定期限一致。
(2)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给征和工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关于减持的相关承诺:本人在锁定期(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应
符合以下条件: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人在征和工业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或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本人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
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陈立鹏、相华、牟家海、 关 于 减 持 的 相 关承
征和工业股份。
徐大志 诺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
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
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7]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
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
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
反该承诺给征和工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
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
务和责任;
(2)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青
关 于 稳 定 股 价 的承 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
陈立鹏、牟家海
诺 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
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
票(如有);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
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
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
务和责任;
(2)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青
关 于 稳 定 股 价 的承 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
相华、徐大志
诺 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
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1)如本人违反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
职期间违规转让征和工业股份的,违规减持征和
工业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征和工业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征和工业股份的锁定期在
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征和工业,
则征和工业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
征和工业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
(2)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
陈立鹏、相华、牟家海、 关 于 未 履 行 承 诺时
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徐大志 的约束措施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如需);
(5)因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
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
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除上述承诺外,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其他后续追加
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二)承诺履行情况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遵
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
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上述
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数(股) 量(股)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
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
董事、副总
裁
董事、副总
裁
合计 4,740,000 4,740,000
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数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20,450,000 +4,740,000 25,190,000
三、股份总数 81,750,000 0 81,750,000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
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
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截至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米凯 吴嘉青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