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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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2 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宁波东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宁波东力重型机
床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
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进行交易,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对该议案
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楼百均         章勇敏          蒲一苇
                            二 0 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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