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58 证券简称:协和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4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苏州元创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标的基金”)。
?投资金额:拟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占标的基金总认缴出资额
的 3.85%。
?风险提示:标的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受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
资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投资交易方案、监管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
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不能及时退出的风险。标的基金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
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概述
根据公司整体战略投资的规划,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
和电子”或“公司”)拟参与投资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苏州元
创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和电子作为有限合伙人在标的基金中
拟认缴出资 1,000 万元,占标的基金 3.85%的份额。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已
获得总经理办公会相关授权,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信息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贷款;2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
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
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
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记,登记日期为 2015 年 10 月 27 日,会员编号为 GC2600011640,机构类型为证
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股权、创投)。
(二)其他交易各方的基本信息
作为标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1)刘经星
(2)汤国产
(3)柯建生
(4)江淦钧
(5)郑克胜
(6)孙亮
(7)敖小强
(8)江苏国冶控股有限公司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苏伟
(10)昆山裕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1)孙新元
(12)宁波市一彬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通用零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
备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
控制设备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电气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电子(气)
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
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13)拜云飞
(14)孙佳
(15)何英姿
(16)肖艳
(17)丁亮
(18)朱权炼
(19)杨子明
(20)任凯锋
三、标的基金基本情况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最终以企业登
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上述约定,合伙企业按本协议约定实际从事投资活动的期限(存续期)为合伙企
业成立之日起 5 年,若基金存续期届满,但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有必要继续延长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存续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继续延长事项提交合伙人会议,
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继续延长。
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说明:标的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也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投资模式
部企业、商业模式成熟、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市场发展空间大、成长性强、IPO
上市明确的优质标的。
诚实信用原则且为合伙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安排
合伙企业从已投资标的中的退出。主要通过项目上市、新三板挂牌、并购、股权
份额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
资金,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
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二)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万元) 比例
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普通合伙人 700.00 货币 2.69%
有限公司
刘经星 有限合伙人 5,000.00 货币 19.23%
汤国产 有限合伙人 3,000.00 货币 11.54%
柯建生 有限合伙人 1,000.00 货币 3.85%
江淦钧 有限合伙人 1,000.00 货币 3.85%
郑克胜 有限合伙人 1,000.00 货币 3.85%
孙亮 有限合伙人 1,000.00 货币 3.85%
敖小强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85%
有限合伙人 货币 7.69%
江苏国冶控股有限公司 2,000.00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
有限合伙人 1,000.00 货币 3.85%
公司
苏伟 有限合伙人 1,600.00 货币 6.15%
昆山裕润自动化科技有限
有限合伙人 1,500.00 货币 5.77%
公司
孙新元 有限合伙人 1,000.00 货币 3.85%
宁波市一彬实业投资有限
有限合伙人 1,000.00 货币 3.85%
责任公司
拜云飞 有限合伙人 500.00 货币 1.92%
孙佳 有限合伙人 1,000.00 货币 3.85%
有限合伙人 800.00 货币 3.08%
何英姿
肖艳 有限合伙人 200.00 货币 0.77%
丁亮 有限合伙人 600.00 货币 2.31%
朱权炼 有限合伙人 200.00 货币 0.77%
杨子明 有限合伙人 700.00 货币 2.69%
任凯锋 有限合伙人 200.00 货币 0.77%
合 计 26,000.00 100.00%
各合伙人承诺以货币形式向合伙企业分期出资,首期实缴认缴出资额的 50%,
后续出资额根据基金投资情况,按照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进行缴付,全
部资金缴付期限自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年。
(三)基金费用与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包括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管理费用。
(1) 合伙企业运营费用
户监督协议约定向监督机构支付;
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投决策委员会、合伙人会议费用、年报审计费、律师费、评估
费、公证费、变更登记、工商年检、信息披露费及各项行政性收费等费用;
有关的律师费、税务师费、评估师费、会计师费等费用及股权交易费、境外直接
投资审批备案费等与投资标的相关的费用,应由普通合伙人安排由被投资标的方
优先承担,在被投资标的方不承担的情况下,由合伙企业支付上述费用;
质的交易费用、合伙企业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
手续费、证券开户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证券交易印花税、合伙企业印花税、增
值税金及附加等;
决纠纷费用;
(2) 管理费
(A)在合伙企业的投资期、退出期,合伙企业应以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
额为基数,按【1.2】%/年的标准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延长期(如有)不
收取管理费。
(B)基金成立后且资金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个存续年
度(实缴出资到达托管账户之日(含)至该自然年年度末)管理费,之后每基金
存续年度起算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度管理费。即:当年管理费=基金管理
费计算基数×年管理费率×当期天数/365;
(C)基金存续期内,如管理费支付后基金增加实缴出资的,基金应按照所
增加实缴出资到达托管账户之日(含)起至该自然年度终止之日(含)止计算新
增管理费,并于增加实缴出资到达托管账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增加实缴
出资于下一基金自然年度起计入管理费计算基数。
(D)若基金账上可用资产少于应付管理费,则不足部分由管理人向全体合
伙人发送缴款通知书进行缴足。
(A)普通合伙人的日常支出,包括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
用;
(B)普通合伙人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
施费用及其他日常办公经费;
(C)其他非合伙企业承担的日常行政事务费用。
(1)可分配资金的分配顺序
返还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首先按照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各合
伙人返还截止分配时点的实缴出资额,直至各合伙人均百分之百(100%)收回
其实缴出资额;
向全体合伙人分配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收益,具体计算方式为:全体合伙人的
各期实缴出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8】%/年(单利)×收益期限/365,收益期
限为全体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到达托管账户之日(含)至该合伙人收回该部分
实缴出资额之日(不含)止,若不足全额分配的,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
配;
如上述分配后仍有余额,为超额收益。其中,超额收益的 80%在全体合伙人
之间按照截止分配时点在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18.8%分配给基金
管理人,1.2%在基金管理人跟投员工之间按照各跟投人员实缴出资额占全部跟投
人员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亏损分担
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共同负担。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产生的债务,首先应以本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
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由
普通合伙人以其自身资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基金收益分配时间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其决定可分配之日起九十(90)日内
进行分配。为免疑义,普通合伙人可以在进行分配前,为合伙企业营运费用及本
合伙企业的其他责任、义务、债务等目的而合理预留一定金额。
(四)合伙企业管理模式
基金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
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苏州元创融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除普通合伙人外的其他合伙人均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享有合伙协议约
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责任。
(1)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普通合伙人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伙企业资产,为合伙企业提供投资以
及管理服务。
(2)资金托管
结算资金管理机构签订《托管协议》、《私募基金账户监督协议》等同类相关法
律文件。
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具体的
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资金托管及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管理的相关约定根据本协议
由《托管协议》和《私募基金账户监督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予以详细规定。
的商业银行或其他具备从事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独立托管合伙企业的资产。
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托管机构收取的托管费不应超过 5 万元/年。该托管户用
于合伙企业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利润划拨等工作,具体以《托管协议》等相关
法律文件约定为准。该托管账户划款指令的印鉴,由基金管理人预留并保管。在
符合前述要求的前提下,全体合伙人确认已充分理解资金托管的相应风险,并一
致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负责决定资金托管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挑选托管人、更换
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等。
(3)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全部由
基金管理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置主席一名,负责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确定会议讨论的议程和议项。
(4)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为非自然人的,该合伙人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
年度完结之后五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合伙
人、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或普通合伙人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临时
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年度会议不应讨论合伙企业潜在投资标的,并且有
限合伙人不应通过此会议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5)解散和清算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合伙企业应被终止并清算:
(A)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
(B)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不延长期限的;
(C)合伙企业所有标的投资提前退出;
(D)经全体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决定,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
现或无法实现;
(E)普通合伙人全部被除名且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F)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合伙企业无法
继续经营;
(G)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H)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A)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
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
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B)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合伙企业未变现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
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
现。
(C)清算期不超过一年,清算期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按照本协议
第十一条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到期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
清偿及分配:
(A)支付清算费用;
(B)缴纳所欠税款;
(C)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D)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入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其中对(A)(B)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
资产的变现,(C)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
(五)违约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若执行事务合伙人在
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违反本协议约定,从而致使合伙企业
受到损害的,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在缴付出资方面发生违约的,应就未按期支付的缴付出资按照万
分之一/日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应由合伙企业收取后支付给其他守约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在缴付出资方面发生违约的,应就未按期支付的缴付出资按照万
分之一/日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应由合伙企业收取后支付给其他守约合伙人。
(六)协议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对签署方发生法律约束效力。
(2)本协议对于任何一方的效力及于其继承人、继任者、受让人、代理人;
当有限合伙人存在委托、信托、代持情形时,并及于其委托人或受托人、名义持
有人等。
(3)本协议修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修订版签署方式签署后生效。
五、风险提示
审核批准及备案,能否成功注册经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的基金未来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存在投资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金及/或收益不能顺利收回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标的基金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属于财务性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