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股份: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兰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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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003 号
致: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兰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
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华兰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
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7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华兰股份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兰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华兰股份董事会。
自或委派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228,046
股,占华兰股份的股份总数的28.38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8名,代表股
份116,905股,占华兰股份的股份总数的0.086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还有华兰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8,271,951股,反对70,300股,弃权2,70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8,254,351股,反对90,300股,弃权30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38,255,051股,反对89,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兰股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兰股份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
            龙海涛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黄彦宇
                                  _________________
                                        黄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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