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选举赵依芳女士担
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审阅,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之情形,我们认为其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本
次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聘任傅斌星女士担
任公司总裁职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审阅,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之情形,我们认为其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本
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程惠芳、杜烈康、倪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