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相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6 日,并一致同意以 5.567 元/股向林镜女士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8.40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竺素娥 孙笑侠 盛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