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
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
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向协议的行为,且未产生意向协议下的任何违约责任,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造成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签署长期供货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漆韦华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