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迅股份: 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证券之星 2022-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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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04                         证券简称:声迅股份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在兼顾长期可持续发展
的基础上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 及《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实际经营情况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和意愿、资金成本、公司发展
所处阶段、盈利规模、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
回报机制。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
持续经营。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合
理投资回报,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利润分配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具体事项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
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
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
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
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董
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
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所需。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分红政策应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查一次规
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在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须征
求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为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在本规划确定的期间届
满前董事会制定新的回报规划。
  (二)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资金需求,并积极听取公司股
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
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相
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三)如在已制定的规划期间内,在国家法律法规就股利分配政策要求进行
修订、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现有的股利分配政策因内外部环境变化严重
制约企业发展的条件下,公司经过详细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章程确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董事会就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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