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特: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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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22-002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十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1 月 4 日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各位监事,通
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召开。
监事 2 名,丁喆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
代表列席了本次监事会。
                                (以下
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鉴于参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
称“《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林镜女士的配偶在首次授予日 2021 年 6 月 25 日
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称“
             《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林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宜。
  截至 2022 年 1 月 6 日,林镜女士的限购期已满。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林
镜女士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同时林镜女士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暂
缓授予部分的各项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6 日为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以 5.567
元/股向林镜女士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8.40 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通过。
  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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