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独立
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拓邦惠州第二工业园项目锂
电池板块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
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大幅缩短了项目建设周期,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充分
抓住锂电池行业及新能源产业的市场机遇,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
本次变更涉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
额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变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相关变更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拓邦惠州第二工
业园项目锂电池板块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
独立董事:黄跃刚、华秀萍、李序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