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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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事项
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减董事会成员人数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影响,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治理实际需
求,因此同意本次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一)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经审查,吴涵渠、杨四化、杨文超、吴未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
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
公务员。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吴涵渠、杨四化、杨文超、吴未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一)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经审查,李华雄、李毅、金百顺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
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李华雄、李毅、金百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贾广新              王丽娜                   李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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