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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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兴民智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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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 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
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7日上午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1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召开。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6 人,所持股份总数 127,329,400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181%,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 人,所持股份总
数 127,053,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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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 人,所持股份总数 276,400 股,
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45%。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2)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公司《关于召
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2.4829%;
反对 26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4711%;弃权 1,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60%。关联股东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5.3184%;反对 26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4.1028%;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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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0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0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0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0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0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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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0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7,0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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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继红 刘洪蛟
经办律师:
徐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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