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2-001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易所网站披露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1-025),对公司全资子公
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分别诉天津世联矿产品销售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世联公司)、江西宣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禾能源公
司)的两个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将诉讼事项进展
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2021 年 5 月 24 日,南昌中院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卖给江煤销售公司,江煤销售公司再加价销售给指定的案外人,天津世联公司负责煤炭
运输、交接和验收等事宜,同时天津世联公司有义务协助江煤销售公司与案外人结算货
款、回笼资金。
按照上述的交易模式,2013 年 4 月至 2013 年 6 月江煤销售公司与天津世联公司共
签订多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江煤销售公司从天津世联公司购买煤炭,天津世
联公司负责将每份合同约定数量的煤炭运输至指定的多家案外人。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
程中,天津世联公司收到江煤销售公司货款后,除未能向案外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
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矿怀来公司)实际交付双方结算的煤炭数量,其他业务
均正常完成交货义务,并因此导致江煤销售公司与张矿怀来公司引发争讼,具体详见公
司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披露的《*ST 安煤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
(2018-062)。
(二)诉讼请求
三、一审情况
天津世联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煤销售公司返还煤炭货款 18,943,791.58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5,463 元,由被告天津世联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受理费,
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
回上诉处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
关注和高度重视涉讼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