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 2022-004
债券代码:143143 债券简称:17 鹏博债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 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鹏博
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学平、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7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平、陈曦:
经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或公司)存在以
下违法违规行为:
合同于 2020 年 9 月解除、一份于 2021 年 1 月解除。上述合同金额达到交易所披
露标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截至 2020 年 5 月,鹏博士连续十二个月
发生的诉讼金额已超过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鹏博士未及时披露上述
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
十条相关规定。同时,公司作为“17 鹏博债”
“18 鹏博债”公司债券发行人,上
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四十五
条的规定。
限公司(发生时系公司控股股东)账户,2020 年 10 月按原路径返还。鹏博士未
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
条。
鹏博士部分大额资金支出由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等审批,缺乏对资金
用途的论证决策过程,资金支出安全性和谨慎性不足,资金管控存在薄弱环节,
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
条等规定。此外,鹏博士在以“大客户应收账款收益权”为标的通过产权交易场
所融资过程中,违反相关挂牌申请或资产转让公告中关于受让对象须为法人的规
定,未经内部审批授权对外吸收自然人资金,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鹏博士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三十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
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杨学平作为鹏博士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陈曦作为公司时
任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符
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
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措施。你们应当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意识,健全公司治理,强化财务管控,
加强人员配备,提高内部控制和财务核算及披露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请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出的问题,将按照四
川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有效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进
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更好
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