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正新材: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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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以上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发行
完成,本次延长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
于确保公司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将
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至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发行完成,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
事宜有效期,是为了确保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
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杨维生、章击舟、陈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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