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号)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作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严格履行诚实、勤勉、独立的工作职责,就公司第六届第三次董事会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变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与业务增长
需要,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汉 李曦 李国范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