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副总经理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胡晓晖先生的个人履历,认为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应具备的
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经核查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胡晓晖先
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任期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石佳友 袁 皓 陈 南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